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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兴宏宇建设有限公司、詹贤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闽0181执8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兴宏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申请执行人福建兴宏宇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作出的(2016)闽0181民初12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75000元及利息,并要求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情况。
本院查明,本案被执行人***与本院(2017)闽0181执186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相同。
本院认为,上述两案被执行人相同,且执行标的均为金钱债务,可以合并执行,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闽0181民初1212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