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至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102民初6494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2月20日,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被告:至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梅溪镇溪口商贸街826号五层508。
法定代表人:林任。
被告: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新权路29号。
法定代表人:**仲。
原告***与被告**、至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与**、至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18元,减半收取计2259元,由***负担。
审判长林振
人民陪审员潘芬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