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兴宏宇建设有限公司、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1002财保16号

申请人:福建兴宏宇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579278182,住所地:闽清县梅溪镇溪口商贸街******。

法定代表人:苏清,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75675307XB,住所地,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荆公路**iv>

法定代表人:陈恩斌,总经理。

申请人福建兴宏宇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向福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请求对被申请人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904482元财产予以查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福建兴宏宇建设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2017年10月13日,福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审查过程中,第三人江西省德昌投资有限公司自愿以其位于抚州市临川区铂金水岸价值440万元的五套房产(房产证号分别为:抚房权证青字第××、00××37、00××21、00××22、00××88)为法院保全被申请人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提供反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福建兴宏宇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第三人江西省德昌投资有限公司的反担保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第三人江西省德昌投资有限公司位于抚州市临川区铂金水岸的五套房产(房产证号分别为:抚房权证青字第××、00××37、00××21、00××22、00××88)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根诚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封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