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南昌杭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南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12民初3972号
原告:南昌杭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外商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6779769374。
法定代表人:裘建斌,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芳,系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211285451。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系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2010166997。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南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西南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中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558486011F。
法定代表人:戴勇,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南昌杭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南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南昌杭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南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昌杭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昌杭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24元减半收取计2662元,由原告南昌杭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 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金香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