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南昌杭博混凝土有限公司、南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12民初3972号之一
申请人:南昌杭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外商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6779769374。
法定代表人:裘建斌,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南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西南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中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558486011F。
法定代表人:戴勇,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人南昌杭博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南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昌杭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作出(2020)赣0112财保7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南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20年12月22日申请人南昌杭博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昌杭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南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 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金香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