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石城县方正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与南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检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35民初35号
原告:石城县方正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城县琴江镇桥西路佳业新都A栋A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57670331583。
法定代表人:张德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波阳,江西保全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7200110503447。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南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西南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中大道2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558486011F。
法定代表人:戴勇,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城县方正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检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城县方正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日以双方达成还款协议,被告已按协议偿还原告欠款、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矛盾纠纷已经解决,现原告石城县方正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石城县方正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750元,由原告石城县方正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建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徐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