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乐达建材有限公司、南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21民初385号之二
申请人:江西乐达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MA35RM9K5E。
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紫阳大道2999号紫阳明珠办公楼D栋2802室。
法定代表人:邹常跃,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钟孝祥,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琳,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558486011F。
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中大道260号。
法定代表人:戴勇。
被申请人: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909934T。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陈代华。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乐达建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南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南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适应的其他财产。本院依法作出(2021)赣0121民初38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和冻结了被申请人银行账号和相应的财产。
现申请人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已向本院申请撤诉,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账号和相应财产的冻结和查封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西乐达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南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或相应财产的冻结和查封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谌祖春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汪晓东
书记员刘宇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