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乐达建材有限公司与南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21民初385号之一
原告:江西乐达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MA35RM9K5E。
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紫阳大道2999号紫阳明珠办公楼D栋2802室。
法定代表人:邹常跃,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钟孝祥,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琳,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558486011F。
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中大道260号。
法定代表人:戴勇。
被告: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909934T。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陈代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乐达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南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庭外自行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乐达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66元,减半收取6,883元,由原告江西乐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谌祖春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汪晓东
书记员刘宇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