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11执保143号
申请人:江西**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代林妹,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南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江西南联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勇,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1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樊高宏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余志琪
书 记 员 万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