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11执保14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南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江西南联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勇,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代林妹,系该公司总经理。
南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西**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江西**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中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于2021年4月9日制作民事裁定书,并对南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0万元进行了冻结。现因已冻结财产足以覆盖江西**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解除保全申请人南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解除对其名下其他银行账户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南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以下银行账户的查封:
1.中国银行:1977402470******;
2.中国银行:1977402478******;
3.中国银行:197740247*****;
4.中国银行:19623340*****;
5.中国银行:196238693****;
6.中国建设银行:*****0152017200000560-1;
7.赣州银行:****000103020000966;
8.中国农业银行:*****7101040024743;
9.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9000000062047。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樊高宏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余志琪
书 记 员 万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