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南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902民初1042号
原告:***,男,1976年5月4日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袁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纯军,袁州区交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南昌县莲塘中大道2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558486011F。
法定代表人:戴勇,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南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南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南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158元,减半收取457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袁立林
人民陪审员  何茶英
人民陪审员  晏 容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代书 记员  陈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