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981民初4752号
原告:***,男,195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韩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被告:***,男,196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被告:**,男,197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被告:福建宏晖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闽东东路10号东海商务广场4号楼5-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1593466438X。
法定代表人:***,经理。
第三人:福安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福新路68号三层。
法定代表人:林安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友金,福安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忠孝、**、福建宏晖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福安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建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正当处分,未损害集体及第三人合法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建撤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詹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