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宏际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宜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西省宏际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赣09执23-2号
申请执行人宜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叶青华,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付清林,该局干部。
被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宏际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林,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宜)人社监理字(2015)27号行政处理决定,于2016年3月19日作出(2016)赣09执23-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江西省宏际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省宏际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11804265元,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江西省宏际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刘挺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