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宏际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宜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西康盛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强制某某决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赣09执23-1号
申请执行人宜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叶青华,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付清林,该局干部。
被申请执行人江西康盛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娄文,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江西省宏际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林,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宜春人社局”)申请强制执行该局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关于拖欠党校校区装修项目工程农民工工资的(宜)人社监理字(2015)27号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中,江西省宏际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际公司”)作为该项工程的总承包企业,因宏际公司长期未按合同约定与江西康盛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盛公司”)结清工程款,致使康盛公司长期拖欠农民工工资。根据原劳动保障部和建设部联合颁发的《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之规定,宏际公司应对康盛公司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承担责任。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第三人江西省宏际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江西省宏际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向本院支付农民工工资11804265元。
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建平
审判员  易吉萍
审判员  刘 挺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