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

昆明市官渡区华强租赁站与云南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111民初10027号
原告昆明市官渡区华强租赁站。
经营者:***。
经营场所: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街道四甲社区一组。
委托代理人***,泰和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云南省安宁市郎家庄。
原告昆明市官渡区华强租赁站诉被告云南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10月17日受理后,原告昆明市官渡区华强租赁站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云南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市官渡区华强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昆明市官渡区华强租赁站撤回对被告云南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7911元,按规定收取111元由原告昆明市官渡区华强租赁站承担,剩余7800元退还原告昆明市官渡区华强租赁站。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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