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

云南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111执异148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云南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安宁市郎家庄。
法定代表人:刘来福,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凡龙,云南权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7月19日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云南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2021)云0111执838号一案中,异议人云南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云南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云南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官渡法院于2019年10月29日作出(2019)云0111民初31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1月26日将民事判决书送达给异议人。异议人于2019年12月10日向官渡法院提交上诉状。同日,官渡法院向异议人送达了《诉讼费预缴通知单》,要求异议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2019年12月16日,异议人按照《诉讼费预缴通知单》的要求指派李正钢向通知单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存入9449元款项,预交了案件上诉的诉讼费。按照《民事诉讼法》第十四章的规定,异议人针对案件提出上诉后,官渡区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对异议人的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作出判决。至今,异议人没有收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开庭通知,也没有收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开庭通知,也没有收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裁定书,而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开始强制执行异议人。因此,(2021)云0111执838号执行案件依据的法律文书存在重大程序违法,严重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执行没有法律依据。异议人特提出执行异议,请求终止执行(2021)云0111执838号一案。
经审查查明,***与云南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云0111民初311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云0111执838号,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云南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已将租用的钢管和顶托归还申请执行人***,并支付执行费50元。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作出(2021)云0111执838号执行结案通知书,此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三款规定“除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被执行人以执行依据生效之前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申请再审或者通过其他程序解决。”现异议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的理由是本案执行依据(2019)云0111民初3115号民事判决书存在重大的程序违法。故异议人以执行依据生效之前的实体事由予排除本案执行,不属于执行异议的审理范围,异议人可以依法申请再审或者通过其他程序解决。且在审查期间,异议人已履行完义务,(2021)云0111执838号一案已执行完毕,对异议人的提出的异议,已无审查依据。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故云南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对其申请本院予以驳回。据此,依照《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云南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贾孟书
审判员  唐建芳
审判员  马 军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亚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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