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

云南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与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安宁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81民初2536号
原告:云南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安宁市郎家庄。
法定代表人:刘来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菲,云南硕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根平,云南硕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安宁支行,营业场所:云南省百花东路39-41号。
负责人:李小双,该行行长。
原告云南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安宁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云南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安宁支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安宁支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79元,由原告云南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审判员  周子光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徐玥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