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03民初7768号
原告:陈国虎,男,1974年5月2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被告:云南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极乐村委会狮子山村。
法定代表人:刘来福。
被告:杨小平,男,1974年8月1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原告陈国虎诉被告云南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杨小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原告陈国虎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国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国虎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7083元退还原告陈国虎。
审判员 段雯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汪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