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521民初2795号
原告:福建建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通港路(张坂镇)。
法定代表人:刘诗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竞忠,福建泉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献池,福建泉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八闽福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厦坊路18号(现磐石路18号)1#楼东区四层413室。
法定代表人:施海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女,汉族,1989年11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原告福建建桥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八闽福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原告福建建桥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建桥建材有限公司以拟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建桥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建桥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惠超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晓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