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津0102执50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9月17日生,汉族,天津市环路公路设施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执行人:天津市环路公路设施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振中路7号。
法定代表人:迟方桐,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天津市环路公路设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确认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万永革
审判员任遵福
人民陪审员*刚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