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803民初1037号
原告:安徽新安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新安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新安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新安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徽新安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20元,减半收取为1910元,由原告安徽新安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戴明
审判员*萍
人民陪审员严春梅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方馨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