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53民初2325号
原告:重庆***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南路18号2单元12-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3277443190。
法定代表人:宋宝星,总经理。
被告:重庆昂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火炬大道中航九悦荟4-2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609GQR7Q。
法定代表人:胡晓东,总经理。
原告重庆***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昂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星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星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星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重庆***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胡兴凤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代理勇
书 记 员 熊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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