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昂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誉财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重庆昂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312财保278号 申请人:徐州誉财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建国西路79号嘉宏大厦9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1MA1MTWA16W。 法定代表人:丁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昂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汉***坡路北侧供销社2#-7-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2MA22E3XKOT。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汉王镇汉何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2MA20H2BGX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正街(政府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93468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昂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火炬大道5号A2幢塔楼(中航九悦荟)18-24层2319、2320、2321、23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609GQR7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徐州誉财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昂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昂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7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申请人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州誉财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情况紧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昂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昂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人民币7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陈 强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梁 圆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