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花时展览设计有限公司

广州花时展览设计有限公司与***、***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06民初11184号
原告:广州花时展览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会展南5路5号中州交易中心1013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宇,广东琉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文文,男,196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被告:***,男,196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被告:**,男,197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男,197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花时展览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曾文文、***、**、**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花时展览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广州花时展览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