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花时展览设计有限公司

广州花时展览设计有限公司与多伊尔集团有限公司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台临执指字第3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花时展览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珠海区。
被执行人:多伊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
法定代表人:罗凌,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广州花时展览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多伊尔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2015)穗仲案字第13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广州花时展览设计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法院于2015年8月19日作出(2015)浙台执民字第21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广州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的(2015)穗仲案字第131号裁决一案由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多伊尔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临海市古城街道灵江村建筑面积为2084.67平方米的厂房及该厂房的土地使用权已被本院查封,该厂房短期内难以处理,2015年9月2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
本院认为,经调查后被执行人的厂房的土地使用权已被本院查封,现该厂房短期内难以处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台临执指字第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今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毛锦壮
审判员***
审判员章可刚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