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花时展览设计有限公司

广州花时展览设计有限公司与山东优士佳商业展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911执恢134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花时展览设计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优士佳商业展示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广州花时展览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山东优士佳商业展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穗仲案字第2865号。于2016年7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穗仲案字第2865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杰
审判员*兵
审判员***
二0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