浠水商场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浠水商场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1民初194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号新东海商业中心**楼****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楼,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浠水商场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浠水县清泉镇车站路大道3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3D。
经营者:方金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文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浠水商场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朱卫
审判员郑蕾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周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