浠水商场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志千里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与浠水商场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1125民初2226号
原告:湖北志千里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浠水县清泉镇车站大道3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MA48YY253T。
法定代表人:喻新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文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199911744414,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浠水商场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浠水县清泉镇车站路大道3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722015423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湖北志千里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浠水商场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原告湖北志千里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志千里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志千里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北志千里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