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1125执2098号
申请执行人:浠水商场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浠水县清泉镇车站路大道3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722015423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文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代理权限为:接受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代为申请执行、代为领取义务款等。
被执行人:**坤,男,196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黄石市西塞山区××道××号,公民身份号码:42020319********。
申请执行人浠水商场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2022)鄂1125民初15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坤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浠水商场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坤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坤向申请执行人浠水商场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100000元,交纳案件受理费1430元、申请执行费1400元。逾期后被执行人**坤未予履行,亦未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当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坤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保险、不动产、公积金、证券、工商登记、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实施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
申请执行人浠水商场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次执行过程中债权未能实际受偿。
本案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及查明的财产情况,本院通过电话约谈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浠水商场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坤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浠水商场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认可本院的调查情况,并表示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鄂1125执209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闵敢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