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481民初3641号
原告:山东益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益康大道3288号。
法定代表人:高肇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长锦,山东善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春光制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七里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毕春光,董事长。
原告山东益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春光制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原告山东益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益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00元,由原告山东益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吕 世 峰
审判员 诸葛端广
审判员 幸 咏 梅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