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春光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春光制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鼎恒升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727执恢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辽宁春光制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七里河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577233300Y。
法定代表人:毕春光,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黑龙江鼎恒升药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0128540823D,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峰区龙华路**。
法定代表人:姚德利,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以(2020)辽0727执424号执行裁定对黑龙江鼎恒升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决定恢复执行黑龙江鼎恒升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黑龙江鼎恒升药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09×××0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45133.73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单学文
审判员  李超智
审判员  孙安国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刘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