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727执42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辽宁春光制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义县。
法定代表人:毕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黑龙江鼎恒升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法定代表人:姚德坤,系该公司董事长。
辽宁春光制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黑龙江鼎恒升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2日作出的(2020)辽07民终17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黑龙江鼎恒升药业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辽宁春光制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冻结被执行人黑龙江鼎恒升药业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959829.00元,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委托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扣划被执行人黑龙江鼎恒升药业有限公司账户人民币48140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长期执行中。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辽0727执4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单学文
审判员 孙安国
审判员 李超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扈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