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宏城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毕节金沙供电局、贵州宏城建设有限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3民初676号 原告:**,男,197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播州区,联系电话:。 委托诉讼代理人:**发,播州区鸭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毕节金沙供电局,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鼓场街道中华路中华桥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3MA6E9AW19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宏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光明社区五栋二单元4-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3MA6HM9ACX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贵州龙在***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毕节金沙供电局、被告贵州宏城建设有限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于2021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