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3民初676号
原告:**,男,197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播州区,联系电话:。
委托诉讼代理人:**发,播州区鸭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毕节金沙供电局,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鼓场街道中华路中华桥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3MA6E9AW19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宏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光明社区五栋二单元4-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3MA6HM9ACX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贵州龙在***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毕节金沙供电局、被告贵州宏城建设有限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于2021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