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民辖终4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墨江回归兴昱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原教育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艳,云南信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瑞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建设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标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云南墨江回归兴昱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瑞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08民初2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云南墨江回归兴昱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08民初250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涉及2013年墨江县保障房、公租房项目建设,属于国家重大民生工程,该项目所建房屋目前已经针对特定对象大量出租、出售,并且被上诉人提出请求要求对其承建的房屋优先受偿,由于本案涉及到的当事人人数众多,应当属于群体性纠纷事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四条规定:“……群体性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此外,本案交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将更有利于生效判决的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2015)》,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诉讼标的额45663502.33元已达到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勇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