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墨江回归兴昱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墨江县科技宾馆、云南墨江回归兴昱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云民申3738号
再审申请人墨江县科技宾馆因与被申请人云南墨江回归兴昱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08民终1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为六个月,且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期限属于法定期间和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本案于2019年4月23日由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该判决于2019年4月28日向墨江县科技宾馆送达。墨江县科技宾馆的再审申请书上虽然落款时间为2019年12月6日,但从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加盖有“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信访专用章”的手写日期以及《情况说明》《询问笔录》载明的情况看,该院系于2020年6月5日收到墨江县科技宾馆的再审申请书,墨江县科技宾馆此时向该院提交书面再审申请书已经超过6个月的申请再审法定期间。故墨江县科技宾馆的再审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墨江县科技宾馆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璟 审判员  范蕾 审判员  刘希
法官助理李翔宇 书记员杨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