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44114号
原告: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街8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文彬,上海段和***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驭驾同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双清路1号院内6号楼(北)2层21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驭驾同行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9日立案。原告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保全费2888元,由原告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支付。
案件受理费4201.87元,由原告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支付。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