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73548号
原告:北京驭驾同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四拨子车站路西平房12-22号房屋三层17-30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北京顶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院2号楼18层1803室。
法定代表人:向导,总经理。
原告北京驭驾同行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顶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驭驾同行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驭驾同行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驭驾同行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薛 泓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