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派普兰管道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慷麟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北京派普兰管道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陕0602执1299号
陕西慷麟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北京派普兰管道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慷麟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派普兰管道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据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9)陕0602民初781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偿还借款本金124200元及利息(以1242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受理费4071元及执行费1762.83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划拨151499元至本院执行专户。被执行人对本院划拨的该款项提出执行异议及复议,均被驳回。本院提转执行费1762.83元,申请执行人领取案件款149736.17元,案件执行完毕。本院认为,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9)陕0602民初78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9)陕0602民初781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