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民终9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派普兰管道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述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彭,上海兰迪(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陕西慷麟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曼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敏超,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北京派普兰管道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慷麟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602民初80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二审中提交了新证据,应对相关事实进一步核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602民初800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派普兰管道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14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程晓元
审 判 员 贺 洁
审 判 员 贾玉玉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姜 峰
书 记 员 惠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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