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602执异44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北京派普兰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李述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许卫华,系陕西益享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陕西慷麟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任曼村,该公司执行董事。
陕西慷麟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派普兰管道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即被执行人北京派普兰管道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北京派普兰管道科技有限公司称,一、法院扣划款项金额错误,应当予以纠正。2022年5月7日贵院自异议人中国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扣划款项151499元,经异议人测算,执行金额应为147599.63元,扣划金额有误,应予重新计算。二、为避免后续出现执行回转不能,应暂停相应款项的发放。异议人与申请执行人退还多支付开发费用案件还在审理过程中,二审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异议人为轻资产公司,如法院生效判决判令退还超付开发费用,则很有可能出现无钱可退,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故请求法院暂停对异议人的强制执行(暂停发放执行案款)。
本院查明,2021年6月10日本院作出(2019)陕0602民初7811号民事判决书,后异议人及申请执行人均不服,上诉至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2月8日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陕06民终20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异议人北京派普兰管道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2年3月15日申请执行人陕西慷麟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2年5月7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扣划异议人北京派普兰管道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1499元。后异议人北京派普兰管道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在执行过程中可以对执行行为及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异议人认为本院计算执行金额有误,但经与承办人核实,异议人应当支付案件款124200元、案件受理费4071元、违约金1824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260元、执行费1763元,以上共计151534元,本院依法扣划151499元并未超出执行标的,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与申请执行人的其他民事诉讼活动,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故异议人北京派普兰管道科技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北京派普兰管道科技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刘森虎
审判员 王 涛
审判员 淮文杰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李馨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