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派普兰管道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慷麟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北京派普兰管道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623执2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慷麟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任曼村,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北京派普兰管道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李述爱,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慷麟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派普兰管道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1)陕0623民初1131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北京派普兰管道科技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陕西慷麟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各项费用共计477287.23元;案件受理费799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北京派普兰管道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但被执行人北京派普兰管道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2021年7月27日,本院以(2021)陕0623民初113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保全)了被执行人北京派普兰管道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账号:***)的存款1250000元,期限为一年。现本案案款已全部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北京派普兰管道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存款账号(账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宋志刚
审判员  张宏明
审判员  南烨冰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白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