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派普兰管道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派普兰管道科技有限公司、陕西慷麟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1民终121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派普兰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兴贸一街5号2幢1层105室。
法定代表人:李述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彭,上海兰迪(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慷麟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三路8号橙仕空间1419室。
法定代表人:任曼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敏超,男,195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
上诉人北京派普兰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普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慷麟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慷麟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5民初44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派普兰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慷麟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慷麟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应予纠正。根据派普兰公司提供证据,延长公司并未根据具体管线向派普兰公司支付款项,派普兰公司也非依据具体管线向慷麟公司支付费用。派普兰公司、慷麟公司虽根据合同进度分批次付款,但不影响双方单一法律关系性质。不能根据某条管线分段单独计算、支付检测费用及市场开发费用。一审认定2019年7月12日陕西延长石油输油管道五公司向派普兰公司付款3114900元属西延线惠家河-铜川、铜川-临潼区域款项与事实不符。2.一审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截至目前延长公司仅向派普兰公司支付款项37549205.34元,按照一审认定15%比例,派普兰公司应支付慷麟公司6706380.8元(含检测报告费用),派普兰公司已付6943634.63元,超付237253.83元,一审认定派普兰公司欠付费用没有法律依据。派普兰公司未欠费,不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本案争议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相关规定,一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并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适用有关民间借贷利率的相关规定适用法律错误。3.本案及相关案件应由一家法院统一管辖,避免出现重复裁判。除本案诉讼外,慷麟公司还在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分别起诉派普兰公司,延长石油支付工程款没有按照具体管线来支付,无法按照具体管线判断欠付的具体金额。为便于案件处理,慷麟公司起诉派普兰公司的三起案件应合并处理。
慷麟公司辩称,1.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慷麟公司一审提交证据可认定延长公司系根据具体管线向派普兰公司付款,派普兰公司亦系依据具体管线向慷麟公司付费。延长公司系分段支付费用,因此根据某条管线分段单独计算、支付检测费用及市场开发费用。一审认定2019年7月12日陕西延长石油输油管道五公司向派普兰公司支付3114900元系西延线惠家河-铜川、铜川-临潼区域款项正确。无论延长公司按管线付款或按分公司付款支付款项均为延长公司与派普兰公司签订合同项下检测费等,派普兰公司应根据合同约定向慷麟公司付款。2.一审适用法律正确,延长公司向派普兰公司付款3114900元,本案根据一审认定15%比例,派普兰公司应支付慷麟公司467235元,一审认定金额正确。延长公司付款包含检测费及评价报告费,检测费部分按照22.435%比例支付,部分按照15%比例支付,评估报告费均系按照合同约定全部付给慷麟公司,派普兰公司认为其已向慷麟公司超付款项,证据不足。一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确。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相关案件分别立案正确,派普兰公司认为应统一管辖没有法律依据。
慷麟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诉请派普兰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给付慷麟公司技术开发费467235元;2.诉请派普兰公司按合同约定承担因逾期付款的违约金;3.派普兰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26日,派普兰公司作为甲方,慷麟公司作为乙方,签订《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管道检测市场开发合作协议》及2016年6月8日签订《<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管道检测市场开发合作协议>补充协议》。双方《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管道检测市场开发合作协议》约定:甲乙双方就合作开发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管道内检测、分析评价、产品销售、工程等售后服务达成如下协议:一、合作范围。1.甲方授权乙方在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公司的管辖区域内作为甲方的授权商,销售甲方的产品、应用甲方代理的GEPII管道内检测的技术、分析评价及相关工程。(1)授权技术服务……;(2)授权区域包括: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管辖的全部区域。2.以上指定区域的乙方专享,是唯一甲方的代理授权商。三、合作期限与销售业绩要求。合作期限为10年,自2015年3月26日至2025年3月25日,合同期满后,双方可协议另行续签协议。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五、授权行为规定:3.付款条件:甲方在客户管道检测、分析评价等业务开展的过程中,在收到最终客户支付的相关工程款(包括预付款)后并收到乙方提供的相应金额的技术服务增值税发票后的10个工作日内把预先商定的费用按相应的比例汇到乙方指定账户,并将汇款单传真给乙方。九、违约责任:1.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违反本协议中的有关规定,另一方面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停止该行为。如违约方在接到要求改正的通知后十五日内仍未改正,发出通知的一方有权终止该管道检测、市场开发、产品销售、分析评价、相关工程项目合同,并要求违约方对因此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2.甲方在收到客户的工程款后10日内应将工程款中的15%(基本市场开发费)支付乙方,否则,每逾期一天,按日以违约金额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十一、争议解决:如双方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十四、其他约定: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甲方给客户的报价应包含乙方15%的基本市场开发费用(以上开发费用为乙方初步估算费用,具体开发费用可根据不同项目在签订合同时再另行约定);乙方和客户洽谈时高出甲方的报价,高出部分甲、乙双方在签订项目合同时另行约定。双方的《<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管道检测市场开发合作协议>补充协议》约定:一、甲方基于乙方协助甲方在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公司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延长集团)获得2016年-2018年近1900公里管线全部内检测项目,甲方负责对上述管线实施的GEPII管道内检测技术服务,甲方向乙方报出甲乙双方合作平均底价为2.4万元/KM,(此价格为1900KM管线所有报价的平均价,除非出现不可抗力的情况下造成利润的损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二、双方合作平均底价2.4万元/KM含乙方15%的基本市场开发费用(合作底价执行限于延长集团下属所有输油气线路管道内检测)。三、在不增加任何工作量的前提下,若乙方最终卖价超出双方合作底价,超出部分为溢价。溢价部分甲乙双方按2:8比例分成,其中溢价部分80%作为乙方在上午洽谈过程中所发生的人员差旅、住宿、交通、咨询等服务费用。按本协议约定甲方应在收到延长集团工程款后10日内按相应的收款比例计算出对应溢价部分及基本市场开发部分费用并按照乙方指定账户一次性付清给乙方,每超一日,按照1‰违约金支付给乙方。乙方需在收款前提供对应金额的技术服务增值税发票。四、双方约定溢价总价为“乙方最终卖家超出合作平均底价部分”乘以检测管段公里数。低于合作平均价,甲方有权利放弃合作。上述两个协议签订后,慷麟公司按协议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派普兰公司在2019年7月12日收到延西线(惠家河-铜川、铜川-临潼)3114900元工程款后,未按约定支付慷麟公司市场开发费,慷麟公司多次找派普兰公司协商,派普兰公司以原约定的付款条件未成就及付款没有说明是属于具体哪段线的款项为由拒绝支付。慷麟公司诉至一审法院,提起本案的诉讼要求判如所请。一审另查,2019年12月3日,派普兰公司以本案涉及的《管道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无效为由,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起诉慷麟公司,要求确认涉案的两份协议无效。并由慷麟公司返还派普兰公司已付款项的5977035元。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双方对管辖法院作出了约定,双方应按约定执行,鉴于双方工程所在地其中一处位于西安市××区,遂将案件移送至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经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20年9月4日作出(2020)陕0115民初19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派普兰公司诉讼请求。派普兰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后该案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2020)陕01民终146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再查明,2019年7月12日,陕西延长石油输油管道五公司向派普兰公司付款3114900元,该工程款属于西延线惠家河-铜川、铜川-临潼区域的款项。
一审法院认为,派普兰公司与慷麟公司分别于2015年3月26日、2016年6月8日签订的两个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自签订之日起依法成立并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本案查明事实,派普兰公司确认收到了2019年7月12日陕西延长石油(集团)管道运输第五分公司向派普兰公司汇款3114900元的事实,按合同约定派普兰公司应给付慷麟公司技术开发费467235元(3114900×15%)。派普兰公司迄今未向慷麟公司支付上述费用,应依法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派普兰公司以与慷麟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的付款条件未成就为由,拒绝支付该笔款项。2015年3月26日慷麟公司、派普兰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第五条第三款约定的付款条件为“甲方应在客户管道检测分析评价等业务开展过程中,在收到最终客户支付的相关工程款后并收到乙方提供相应金额的技术服务增值税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把预先商定的费用按相应的比例汇到指定账户”。2016年6月8日,慷麟公司、派普兰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第三条第二项的约定是“甲方应在收到延长集团工程款后10日内按相应的收款比例计算出溢价部分及基本市场开发费用并按乙方指定账户一次性付给乙方。每超一日,按照1%违约金支付给乙方”。慷麟公司、派普兰公司签署的《合作协议》与《补充合作协议》对于付款条件约定不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补充协议签署在后,与主合同不一致,应视为双方对主合同的变更,因此,应以补充协议为准。本案中对于付款事项条件是否具备,应以补充协议约定为准。派普兰公司以付款条件未成就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派普兰公司未按约定向慷麟公司付款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慷麟公司要求派普兰公司支付技术开发费467235元,符合协议约定及法律规定,该项主张予以支持。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四十三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北京派普兰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陕西慷麟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技术开发费467235元并承担违约金(违约金以467235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22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的报价利率的四倍向陕西慷麟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至上述款项全部归还为止)。如北京派普兰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70元,由被告北京派普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另,二审审理中当事人提交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管道运输公司(甲方)与派普兰公司(乙方)2019年5月15日《技术服务合同》,载明项目名称:陕西延长石油(集团)管道运输公司延西线智能内检测;委托方: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管道运输公司,服务方:派普兰公司;项目服务费10383000元;费用构成包含惠家河至铜川管线、铜川至临潼管线相关费用;费用分四次支付,首次付款为“合同签订后,根据检测安排,乙方提前15天启动相关设备,乙方设备、人员到现场后,甲方支付乙方相应管段检测费用总金额的30%”等。
本院认为,派普兰公司与慷麟公司于2015年3月26日、2016年6月8日分别签订《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管道检测市场开发合作协议》、《<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管道检测市场开发合作协议>补充协议》,本案一审审理中,派普兰公司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前述协议无效等被驳回,派普兰公司上诉至本院,二审维持原判,即生效判决未予支持派普兰公司关于前述协议无效的主张。
根据前述协议约定,派普兰公司应于收到延长集团工程款后十日内按相应比例向慷麟公司支付基本市场开发费等。本案中,慷麟公司主张派普兰公司于2019年7月12日收到延西线(惠家河-铜川、铜川-临潼)工程款3114900元,派普兰公司应依约向其支付467235元(3114900×15%)。结合当事人二审提交派普兰公司与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管道运输公司2019年5月15日《技术服务合同》约定内容以及一审已查明付款情况等,一审法院认定派普兰公司于2019年7月12日收到3114900元工程款系延西线(惠家河-铜川、铜川-临潼)工程款符合事实,派普兰公司对此所持异议,本院不予采纳。慷麟公司要求派普兰公司支付前述工程款对应的市场开发费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符合双方约定。
至于派普兰公司关于其前期付款存在超付情形、能够涵盖本案慷麟公司诉请款项的主张,本案审理中双方就派普兰公司所称前期付款所涉项目的费用计算标准意见不一,该争议所涉具体项目与慷麟公司本案诉请的3114900元工程款对应具体项目并无交叉,故本案对派普兰公司针对其前期已付款项的计算标准所持主张,不予涉及。针对本案所涉3114900元工程款慷麟公司按照15%主张市场开发费,计费比例符合约定。
综上所述,派普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本案中,大厦RASE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470元,北京派普兰管道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北京派普兰管道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师 婷
审判员 陈 帅
审判员 秦燕燕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崔 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