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华飞电器实业有限公司

中山市华飞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与佛山市津晶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山市华飞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与佛山市津晶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25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605民初1800号
原告:中山市华飞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官应龙。
委托代理人:**、区倩彦,、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津晶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州市天河区中山。
原告中山市华飞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津晶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同年3月23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华飞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71.8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巫柳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