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华飞电器实业有限公司

中山市华飞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2072民初10168号
原告:中山市华飞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凤镇。
法定代表人:官应龙,该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
原告中山市华飞电器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中山市华飞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华飞电器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华飞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76元,减半收取计1188元,由原告中山市华飞电器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