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恒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北开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诉北京恒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12民初20692号
原告北京北开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聚富苑民族产业发展基地聚祥四街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罗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恒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顺通路28号31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北开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开电气公司)与被告北京恒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北开电气公司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北开电气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北开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八百二十九元,由原告北京北开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