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恒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美华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4203号
原告:***,男,198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通州区村民,住北京市通州区,身份号码×××4。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柳,北京昊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美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丰和中大道1368号(红谷现代城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86512R。
法定代表人:汤瑞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龙,北京君显律师所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恒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顺通路25号5幢3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56027166X。
法定代表人:肖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女,197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北京恒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市顺义区残疾人联合会,机构地址北京市顺义区石园北区乙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110110000093155T。
负责人:王晓东,二级巡视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金城,北京市玖典律师所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利,男,198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残疾人联合会七级管理。
原告***与被告美华建设有限公司、北京恒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顺义区残疾人联合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张鹏飞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程珊珊
书 记 员 朱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