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18702号
原告:北京友安盛防火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9年9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山东省泰安市,北京友安盛防火技术有限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北京恒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顺通路25号5幢3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花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山东省莘县,北京花宇置业有限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北京友安盛防火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恒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花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友安盛防火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友安盛防火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友安盛防火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