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恒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3民初20814号 原告:***,男,199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顺义区,住该址,身份证号码×××。 原告兼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妻),199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承德市,住北京市顺义区,身份证号码×××。 被告:北京恒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顺通路25号5幢3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56027166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诉被告北京恒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宇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兼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恒宇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维修南侧阳台和北侧阳台的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因维修期间家里不能住人,达不到基本居住条件,家里4个人(包含1周岁儿童)住宿酒店费用,按7日×每日最低600元=人民币4200元整;3.判令被告支付因维修期向家里需要留人看守,避免造成屋内其他损失,需支付误工费维修期间的误工费用(按自然日计算);4.判令被告支付损坏原告私人财产,影响原告正常生活的侵权责任,共计人民币5000元整;5.因墙体过薄,被告钻入8厘米-10厘米钢钉,日后若出现墙体不牢固,被告承担责任。6.判令被告向原告公开道歉。7.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及理由:被告于2022年11月19日、20日、21日,在北京市顺义区旺泉街道×南区602号外侧墙壁用电钻等工具,向房屋的墙体钻入8厘米-10厘米的钢钉,导致原告家里南侧阳台(6块瓷砖,长1.2米,高0.87米)和北侧阳台(18块瓷砖,长4.44米,高0.86米)不同程度受损,屋内瓷砖墙体掉落石块和裂纹清晰可见,被告方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事后,原告本着协商的态度多次联系被告,被告均拒绝赔偿。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恒宇公司辩称:一、被告恒宇公司在老旧小区改造施工过程中仅对北侧阳台进行外墙保温施工,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发现造成打钉对内侧墙面瓷砖造成裂纹时,已经及时停工,并未对南侧阳台施工,因此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承担南侧阳台的维修费,被告仅对北侧阳台有修责任。首先,从被告提交的北侧阳台施工现场照片可以看出,被告恒宇公司仅对原告房屋的北侧阳台施工打钉,该阳台为北侧厨房阳台。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发现造成打钉对内侧墙面瓷砖造成裂纹时,已经及时停工,并未对南侧阳台打钉。从案涉房屋平面图更可以看出,北侧与南侧阳台中间间隔客厅,距离至少在十米左右,被告仅在北侧阳台进行墙面打钉,不存在对南侧阳台造成影响的可能性。因此,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承担南侧阳台的维修费,被告仅对北侧阳台有修缮责任。其次,结合被告提交的墙体损坏照片可以看出,被告施工时仅对墙面进行打钉,由于原告阳台墙体过薄导致瓷砖部分掉落(需要解释:钉子长7CM,墙面应为8CM,加上保温板4CM,粘贴层1CM,通常来说是不会打穿墙体的。本案中由于墙面仅为4CM,所以打钉时将该墙内侧的瓷砖顶出去了,造成瓷砖部分脱落)。但打钉行为并不会导致墙体裂缝,瓷砖有细微裂缝的可能性原因,不排除该房屋原本就有裂缝。即便如此,被告愿意将有裂缝的瓷砖一并更换。从此基本事实情况可知,即便重新购买瓷砖进行施工,无需如此高昂费用,维修时长亦不需要7日之久。最后,针对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恒宇公司向其支付维修南侧阳台和北侧阳台费用10000元,属于无理要求。 二、被告恒宇公司仅对原告厨房墙面瓷砖损坏,并不影响原告正常起居,无需向原告支付酒店住宿费用。通过案涉房屋的平面图及施工照片可以看出,被告施工的位置为原告房屋的厨房,对该部分进行修缮不会影响原告正常起居,加之北侧阳台损坏的程度,亦可以看出损坏程度较小,仅仅是瓷砖脱落,补齐墙面并更换瓷砖即可,不会导致原告居住条件丧失,原告无需外出居住。 三、被告未对原告其他财产造成损失。结合本案恒宇公司提交的现场施工照片,被告仅对原告墙面及6块瓷砖造成了损失,按照被告查询的该瓷砖价格,品牌为诺贝尔型号600X300的高档瓷砖,单片价格为17.82元,按照损坏瓷砖数量6块,原告共损失106.92元。绝不可能达到5000元。 四、打钉行为不会导致案涉房屋不牢固,恒宇公司无需承担墙体后续风险。如原告同意被告对损坏处进行修缮,被告恒宇公司会竭尽全力进行修缮,但原告主张的风险属于自身臆断风险,房屋不可能因打钉就出现不牢固的风险,被告施工项目仅是对建筑物外墙加装保温板,为了使保温板牢固才打钉固定,该行为不会对建筑物造成任何损伤,更不会导致建筑物墙体不牢固。 五、被告恒宇公司承接的老旧小区外墙保温工程,属政府**工程,施工时亦是严格按照流程进行的。虽然在施工过程中或许给部分业主及其家庭带来不便,但绝大多数业主还是本着谦让的心态予以理解。本案的发生确属意外事件,并且自事件发生后恒宇公司一直积极主动同原告协商处理此事从未懈怠,因原告的诉求一直在增加,从起初的需要对南北侧阳台均需修鳝、要求赔偿其外出住宿费用(具体要求为:同小区或临近小区、水质、环境等要满足其要求),到增加误工费(日工资1000多元)、赔偿私人损失等,恒宇公司无法满足其该些诉求,故迟迟未能予以解决。 六、本案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恒宇公司并未对原告的人身、精神、人格造成过侵害,所以不具备社会危害和不良影响,为此被告无需公开道歉。综上,被告结合原告诉求并结合案件事实作出上述答辩请求法庭予以考虑。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下列事实予以确认: 恒宇公司系顺义区老旧小区房屋漏雨维修工程施工(第一标段)的中标单位,中标范围为设计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全部工程施工(包括对×北区、×南区等16个老旧小区326栋住宅楼屋面防水、外墙保温、外窗维修等工程,改造总建筑面积1286170.14平方米)。2022年12月19日至21日,恒宇公司对×南区进行保温外墙施工,在对602号(以下简称涉诉房屋)外墙进行保温施工过程中,将该房屋阳台的墙体和部分瓷砖损坏。北京市顺义区×南区602号房屋所有权人为***、***。 就损坏情况,本院组织双方进行现场勘验发现,涉诉房屋北阳台有4个损坏大洞、有裂纹的瓷砖共计18片;南阳台有裂纹的瓷砖共计6片。双方对该现场勘验情况均认可。***、***主张上述损坏事实均系恒宇公司进行外墙保温施工过程中损坏,为此提交恒宇公司在涉诉房屋外墙进行保温施工的照片;恒宇公司主张涉诉房屋的北侧阳台损坏系在保温施工中打钉行为造成,但也有墙体过薄等因素,南侧阳台因在发现北侧阳台出现损坏后就已经停工,未再进行打钉工作,故不可能对南侧阳台造成损坏,故对涉诉房屋南侧阳台的损坏情况不予认可。 就第1项诉讼请求,***、***提交东亿坤北京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的报价单,北侧阳台包工包料的维修价格为3650元,南侧阳台包工包料的维修价格为1100元,并变更该项诉讼请求金额为4750元。恒宇公司不认可,主张该金额虚高,部分费用重复计算,且维修时间过长。 就第2、3、4项诉讼请求,***、***未提交相关证据。 就第5项诉讼请求,***、***庭审中予以撤回。 就第6项诉讼请求。恒宇公司提交公司员工与***的通话记录,表示多次向其道歉。***、***对通话记录真实性的认可,但主张可能存在剪辑的情况,同时认为公司员工的道歉没有诚意,故主张该项诉讼请求。 立案时,***、***主张的案由为建筑物、构筑物倒塌、塌陷损害责任纠纷。庭审中,本院审核认为该案由与本案事实不符,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释明后,双方均同意本院依法审核变更案由,现本院依法变更案由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上述事实,有本院勘验笔录、庭审笔录、照片、录音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本案中已查明的事实可知,恒宇公司在对涉诉房屋外墙进行保温施工的过程中,存在不慎将阳台墙体及屋内瓷砖损坏的事实。就损坏情况而言,恒宇公司主张北侧阳台墙体过薄的因素,但本院认为该因素并非由于***、***造成,亦未直接造成墙体、瓷砖损坏的事实,故对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恒宇公司主张南侧阳台屋内瓷砖损坏的事实与其施工行为没有关联性,本院认为,结合恒宇公司在涉诉房屋外墙进行施工的事实及现场勘验的状况可知,造成南侧阳台屋内瓷砖损坏具有高度盖然性,恒宇公司并未提交任何相反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依法认定南、北两侧阳台墙体及屋内瓷砖的损坏情况与本次事故存在关联性,故恒宇公司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就具体金额,***、***提供了维修报价单,恒宇公司不予认可但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依法采纳***、***的意见,支持第1项诉讼请求。 就第2、3、4项诉讼请求,***、***主张的损失均不是本次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且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故本院对该三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就第5项诉讼请求,***、***主张撤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不持异议。 就第6项诉讼请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是指因为财产受到损害,权利人请求赔偿损失的纠纷。赔偿损失是最为基本的民事责任形式之一,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最基本的形式都是损害赔偿。结合本案的相关情况,本案的财产损害赔偿,是指物权受到侵权后的损害赔偿,主要是侵权责任法意义上的损害赔偿。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构成侵权责任,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与其所实施的侵权行为和救济侵权行为受害人相适应的民事责任方式。本案中,***、***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案由主张要求恒宇公司因施工时损害阳台墙体及屋内瓷砖进行道歉,该案由已明确了该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方式为赔偿损失,恒宇公司因施工时损害阳台墙体及屋内瓷砖的行为亦是针对财产,属于财产性的责任承担方式;而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却属于非财产性的责任承担方式,是针对侵犯人格权的救济方式之一。综上,本院认为***、***主张的侵权行为与民事责任方式不一致,故对其要求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无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恒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维修损失共计47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28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恒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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