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19131号
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九大街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80349878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恒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顺通路25号5幢3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56027166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北京花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街10号院5号楼9层9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074109324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恒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花宇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0日向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送达了缴费通知书,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签收后未在限定时间内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刘 哲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