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0114执5408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立沣冷气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组织机构代码74990863-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3年2月28日出生,住广州市花都区,
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腾骏五金交电经营部,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组织机构代码L4782988-X。
经营者:***。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立沣冷气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本院作出的(2015)穗花法山民初字第6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工商、车管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除依法诉讼保全查封被执行人机器设备一批及查封被执行人车牌号码为粤R××小型汽车档案外,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多次去到机器设备存放地点均无法进入,后发现机器设备已被被执行人搬离,具体下落不明。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求本院依法处理。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除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机器设备和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机器设备已被被执行人搬离,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理。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长*凤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